庞亮 | 谁是执行权的主体:霍布斯与卢梭论主权与政府的分离
摘要:主权与政府的关系构成了早期现代主权理论的内在困难:二者是否必然区分彼此,二者间又有怎样的界限?现有的主要研究——尤以理查德·塔克的作品为代表——将主权与政府各自简单化地理解为卢梭式的立法权与执行权,并以此来解读霍布斯的文本。本文通过考察霍布斯与卢梭对主权与政府关系的讨论,努力澄清这一误解。事实上,霍布斯理论中并不存在卢梭意义上的主权与政府的分离,这一问题也并非霍布斯的核心关怀;卢梭对主权与政府的区分只能在其独特的公意与人民主权理论框架中得以理解,而这一区分同时为卢梭理论带来了本质性困难。文章最后阐述了这些理论讨论所蕴含的现实意义,反思了人民民主在当下的意涵与可能。
关键词:主权;政府;立法权;执行权;霍布斯;卢梭
作者简介
庞亮,英皇娱乐政府管理学院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助理教授,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社会理论。
论文主要观点:
对早期现代的主权理论家而言,主权是一种合法的至高权力,它同时包含有正义与力量,这意味着创制性的(constitutional)法律体系的形成,政治权力通过法律而彰显自身的强制力量。主权者是拥有主权权力的人格,但很明显,拥有主权权力与实施和执行这一权力并不是同一件事情。由此便产生了一个关键性问题:主权者能否是权力实施与执行的主体?事实上,实施与执行政治权力的主体被称作政府,但问题依旧存在:主权者与政府是否为同一人格?若主权者无法始终在全部政治事务上实施与执行权力,那么他能否在某些时刻、在某些事务上实施与执行权力?进一步而言,主权者是否应该亲自去实施与执行政治权力、履行政府的职能?主权者与政府究竟构成了怎样的关系,它们各自的权力与权利边界又是怎样的?
上述问题构成了主权理论的内在困难,它们也正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敏锐捕捉并努力回应的问题。霍布斯也曾做过类似的主权者与政府的区分,但卢梭却认为只有自己才真正区分了二者。在这一点上,霍布斯与卢梭思想的复杂关系通常被学者(如理查德·塔克)简化地理解,这将导致对其思想整体以及政治自身意涵与可能性的误解。这些观念史中的内在困难及其所关联的政治含义要求我们回到思想史的某些关键时刻,以阐释与解决它们。
霍布斯的确在《论公民》中区分了主权者与政府,但他只试图以之证明君主制不次于甚至优于民主制。而在《利维坦》中,主权与政府之间明确的概念区分消失了,政府、国家与主权被霍布斯等同起来。霍布斯详细讨论了主权者的权利与义务,有些必须由主权者亲自完成,有些则既可以由主权者亲自完成,也可以由主权者指认的官员完成。因此,在主权者与政府、主权与执行权之间并没有一道明显的沟壑,二者的严格区分并不是《利维坦》所关心的问题。而且,霍布斯始终用授权与代表理论来理解主权者与行政官员之间的关系,行政官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主权者的名义行动,行政官员的权威完全来自主权者的授权,其行动也被认为是主权者的行动。由此可见,政府的事务都处于主权范围内,主权者可随其意愿亲自完成这些事务,或者授权与委派官员,令其以主权者的名义去行动,霍布斯关心的是行政官员如何不超出主权授权的范围而行动。
与霍布斯对君主主权的偏爱截然不同,卢梭创立了一套人民主权的理论。在卢梭看来,霍布斯式的主权概念把那些主权派生的东西当作了主权本身的构成之物。对卢梭而言,主权的唯一内容就是立法,这是主权者的唯一行为,其它权利与行为,譬如宣战、和谈、征税等,都只是政府的个别行为。所以,卢梭的主权并不是一种复合性权力,而是纯粹单一的权力,从而不可分割。同时,卢梭的主权是公意的表达与立法的权力,这意味着,主权一定是普遍的,因为卢梭的法是普遍意志的产物,针对所有人并适用于所有人。主权权力一旦针对某一个体制定个别法律,它就立即蜕化,丧失了主权的品质,所制定的也不是法律,而至多只是行政命令。这种普遍性是个体平等与自由的保证,也是集体无法损害个体利益的前提。然而法的应用与执行针对的总是个别对象,正是主权的绝对普遍性使主权者无法亲自执行法律。
霍布斯的法则并没有这种严格的普遍性,主权者可以设定一般性的法律,也可以针对个别对象而立法,主权意志不必一定是普遍意志。因此,霍布斯的主权者也可以针对特定对象而亲自执行法律,而不必顾及损害臣民全体。由此可见,推动卢梭将主权与政府分离的首要原因是其特殊的人民主权定义以及理论自身的内在要求。
塔克简单地认为霍布斯与卢梭理论中存在着相似的主权与政府的分离,并试图用卢梭意义上的分离去理解霍布斯思想中主权与政府的关系,这存在着方法与内容上的谬误。然而,我们研究的意义不仅限于澄清人们对政治哲学史中两位思想家的相似概念与理论的误解,而更在于为当下的政治问题与境况提供反思的可能。塔克认为,卢梭所做的区分为现代大型国家的民主实践带来可能,即在保有人民主权的同时设立更为高效、权力更为集中的君主或贵族政府。然而,如此颇为乐观的愿景似乎并非卢梭本人的期待:对卢梭而言,主权与政府的分离是必然的,二者的关系更多表现为一种本质性张力,而非美国现代政治所追求的权力平衡;政府的意志始终是朝向个别利益的个别意志,它与人民主权与公意有着本质区别。另外,卢梭认为,君主政府只适用于大型国家,而他同时不得不承认的是,随着政府收缩、趋向君主,公民的自由就在不断减少,也正因此,卢梭始终偏好日内瓦公国一类的小型国家。此外,卢梭的政治解决方案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现实集会,而这恰恰是人们对卢梭理论的批评,因为直接民主难以在现代大型国家奏效,尽管卢梭似乎并不这样认为。而塔克又用同一思路与视角去考察霍布斯的《论公民》,但我们已经看到《利维坦》与《论公民》之间的巨大差异。霍布斯自己不甚关心主权与政府分离的问题,他并非是一位民主理论家,也未如同卢梭那样执着于完全的自由与绝对的平等,他的首要关心只在于个体的自我保存。若说霍布斯的理论中包含有现代民主思想的话,它似乎并不处于主权与政府分离这一面向,而应在授权——代表理论、人民的建构以及抵抗权等理论中去寻找。
本文原载于《北大政治学评论》第14辑,为英皇娱乐学科建设项目“西方早期现代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传统与国家理论”(710130297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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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政治学评论》(PKU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是英皇娱乐政府管理学院于2013年创办,并于2018年开始连续出版的辑刊(半年刊),由商务印书馆负责印刷发行。本刊致力于为中国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术研究与学术讨论提供平台,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为学术委员,积极参与建设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核心期刊,期刊已被中国期刊网、“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复印资料”和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收录。2023年6月,《北大政治学评论》入选为CSSCI (2023-2024) 收录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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