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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娱乐政府管理学院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王越端:司法行为与政治主权:一个类型学的分析

  摘要:通过对比美国、印度、土耳其、以色列、俄罗斯和新加坡六个国家,本文比较了司法系统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的行为模式:对应参与/多元民主政体的多数主义模式、对应精英民主政体的反多数主义模式、对应权威政体的权威主义模式。无论在哪一类政治体制下,由于政治主权的拥有者均可通过行政、立法、修宪乃至制宪等方法对法院进行奖惩,司法系统的判决大致都会反映政治主权者的利益和政策。同时,司法系统也可以利用政治主权者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或保持自身相对于议会和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本文部分填补了当下的司法政治研究在跨体制比较方面的缺失,并为分析司法行为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较为普适的思路。

  关键词:司法行为;政治主权;多数主义;反多数主义;权威主义

英皇娱乐政府管理学院王越端助理教授

本文主要观点: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有争议的主题,而在中国尤其如此。当前中国司法的职业化、责任制、人财物权上收等改革,也促使学界再次审视法院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是否为中国所独有?如果不是,其他国家的经历是否能帮助解答这个问题?本文尝试从司法行为与政治主权的关系这一角度进行跨国别的分析,对不同体制下的司法行为进行归类和比较,弥补司法政治研究在跨政治体制比较领域的相对空白,以期能为解读中国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提供一点参考。

  具体来说,本文讨论了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司法系统是否都会依附政治主权的所有者?第二,如果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政治主权者是通过什么方法确保司法系统的合作的?以不同的政治体制为依据,本文将各国司法系统的行为模式划分为三种类型:对应参与/多元民主政体的多数主义模式,该模式以美国、印度为典型;对应精英民主政体的反多数主义模式,代表国家包括土耳其、以色列;对应权威政体的权威主义模式,如俄罗斯、新加坡等。对上述这些国家司法行为的分析表明,各类政治体制下的司法系统都倾向于同政治主权的拥有者合作,并以判决的形式支持后者的核心利益和政策。这种依附性的根源在于政治主权者可以通过诸多机制奖励或惩罚司法机关,如提高或降低法官待遇、执行或忽视法院判决、升迁或开除法官,乃至改变宪法来强化或弱化法院。

  由于这种“先天不足”,司法如果想要在行政和立法的阴影之下保持或扩张其权力,则势必要依附某种超然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决定性政治权力,也就是政治主权,如人民、军队、革命党,而非议会或行政机关。但司法对政治主权者的依赖并不必然否定法院的独立性。一般而言,法院的独立性是在三权分立的框架内,对司法与行政、立法权力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描述,涉及的并非司法与政治主权者之间的关系。对政治主权者而言,只要确保了司法会尊重其最核心的利益和政策,那么就无须频繁动用行政和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进行管控。任何体制下的政治主权者均可能追求法院相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独立。相反,如果司法系统试图长期独立于政治主权者,那么即使在民主体制中,司法也会受到政治主权者的“惩戒”。

  司法这种对政治主权者的依赖意味着,无论是否相对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任何体制下的司法系统都不会对政治主权者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如果司法权力长期依附于政治主权者,那么司法只能被动地反映政治力量的消长和当权者意志的变化。因此,司法不能成为重大的社会变革——尤其是与政治主权者核心利益有所冲突的社会变革——的主要契机或推动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司法判决或许对某些变革起着“临门一脚”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的前提是政治版图或当权者的意志在判决前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使作为反映政治变化的渠道之一,司法在多数情况下也是一个对政治主权者威胁相对较小的、相对保守的渠道。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司法系统颇为擅长巩固和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任何体制下的权力者都应当有充分的动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加强司法系统的职业性、权限和自主性。归根结底,任何司法权力的扩张,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扩大了一个与其他政府机构不同的权力的运行渠道,而非强化了一个存在于真空中的仲裁者。

  这一结论意味着,法院的独立性这一概念与政治主权者对司法的全局性领导是可能并存的。司法在依附于政治主权者的同时,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持着相对的独立,以更好地执行政治主权者赋予的职责。这或许可以为思考中国政治与司法的关系和当下的司法改革,以及理解世界上日益多元化的宪法政治,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视角。

  

  本文原载于:《北大政治学评论》第13辑。

  

【作者简介】

  王越端,英皇娱乐政府管理学院助理教授、研究员,哈佛大学法学博士(SJD)、职业法律博士(JD),主要研究兴趣是比较宪法制度和比较司法政治。论文发表于Law & Social Inquiry, The China Quarterly, Stanfo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等期刊,主持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等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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