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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zfhcxjsj/2026-00008
  • 标      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普法宣传(三)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6-05-0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普法宣传(三)

时间:2026-05-09   作者: 点击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的重要一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断提升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整体水平,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开展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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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什么流程进行补偿?

(一)选定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作出评估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四)达不成协议的作出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搬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六)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来源: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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