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1-12-31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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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市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牧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 三、具体职责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工作。市、乡镇(街道)、村三级农牧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中心、点,具体负责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工作。市农牧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市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仲裁。 四、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30条,从适用范围、职责划分、遵循原则、流转程序等方面对全市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进行了规范,当细则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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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作市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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