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1.1 200 OK Server: VWebServer/6.0.0 Date: Mon, 29 Dec 2025 15:46:27 GMT Content-Type: text/html Content-Length: 118760 Connection: keep-alive Last-Modified: Thu, 04 Dec 2025 09:49:53 GMT Accept-Ranges: bytes Vary: User-Agent,Accept-Encoding Cache-Control: private, max-age=600 Expires: Mon, 29 Dec 2025 17:07:41 GMT ETag: "1cfe8-6451d40337068-gzip" Content-Language: zh-CN
| 时间:2020-02-04 09:44:31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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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188体育平台转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积极履行法定主管部门职责,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我们认为,该规范对新条例理解准确、操作性强,特别是其中26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对于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减少不必要行政争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现予转发,供工作中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现制定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一、申请审查明确“补不补”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情形。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1.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 3.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 4.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补正结果。 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后,行政机关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 二、职责区分判断“该不该”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内容明确的申请,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以及如何处理该申请。 (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本机关不掌握或者不予公开。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机关应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分办、转办机制。 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条例》。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党务信息以“申请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答复申请人。相关信息如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以便民提供给申请人。 (三)不予重复处理。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