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全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合作市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合作市消防救援局行使的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委托给3个乡人民政府(卡加道乡、卡加曼乡、佐盖多玛乡)3个镇人民政府(那吾镇、佐盖曼玛镇、勒秀镇)和4个街道办事处(当周街道、通钦街道、伊合昂街道、坚木克尔街道),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责任,现将委托执法事项内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以合作市消防救援局的名义在本辖区内实施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
1.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2.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3.对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4.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二、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四、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每月30日前将已办结的案卷移交市消防救援局,并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情况和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或出错误处罚决定的,或将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特此公告
合作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4月20日